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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发文机关: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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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2012年至2021年在公司当食堂服务员。2021年离职后,陈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举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2至2019年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银行账户流水、社保缴交记录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查发现,公司于2019年开始为陈某缴存公积金至其离职,但缴存登记(开户)时未补缴2012年至2019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随后,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先后向公司发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核查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要求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0.79万元,但公司仍未按期履行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
2022年10月,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就公司应为陈某补缴住房公积金0.79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将强制执行款项0.79万元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分析】本案中,公司虽然已于2019年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为职工补缴之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