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2820293-0/2022-5833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2-23 09:46
-
标 题: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2-23 09:4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聚焦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切实解决群众问题,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一、调整购建外省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原需提供职工家庭的户籍及社保材料调整为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材料之一。
(二)购建房时间点的认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购房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自建房的以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对应的购建房时间点认定。
(三)房产所在地是指购建房地与户籍地(或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存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同属同一直辖市、地级市管辖的行政区域。
(四)户籍材料包含户籍簿、户籍卡等户籍信息材料。身份证发证时间在购房前一年内,且发证机关地属房产所在地的,可无需提供户籍材料。
(五)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与偿还外省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要求一致。
(六)还贷提取中,职工已提供过外省的户籍、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的,往后年度申请时可不再提供。
(七)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职工住房贷款于2019年10月1日前已发放的,在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时,无需社保或户籍材料。
二、近半年还贷款明细单是指职工应提供截止到办理当月或上个月近半年的还款流水明细。如职工张三2022年1月份前来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所提供近半年的还款流水中应体现其还款至2021年12月或2022年1月份。
相关稿件